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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南宫28高于合同条款

  南宫28船员受雇赴国外工作,但因新冠疫情暴发,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而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回国。船员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诉求合理吗?

  案件回放:王某等5名船员受雇于水产公司赴塞内加尔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塞内加尔暴发新冠疫情后,因该国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且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南宫28,故船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取得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返回国内。

  船员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国内隔离费用;水产公司则反诉要求船员赔偿违约金及出国机票。

  释理明法: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从新冠疫情暴发初期的背景出发,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为基础,结合船员对于新冠疫情的恐惧与担忧,正适用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确定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价值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的裁判规则。因此,青岛海事法院认定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并判定水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

  虽然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南宫28,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合理调整企业与船员权利义务,既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又发挥了规范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船员积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形成良好行业治理格局、对远洋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