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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儿童——来自于法律和社会的保护

  ),是指从生命诞生之始到成年期之前的人类。但儿童时期的年龄段各有不同。而较多国家的定义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相同,南宫28官方入口儿童是指岁的。儿童亦可指父母亲的孩子,是任何年龄段的儿子或者女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说“大自然的孩子”或者“老小孩”。

  儿童作为人类社会最弱势的群体,理应得到各方面的保护。这包含从法律、社会到家庭等。法律上,禁止虐待儿童成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条文,禁止使用童工也被列为国际惯例。社会上,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关键。儿童的发展,即童年时期是每个人都经历过的,这是人类的未来。儿童也有各自特殊的消遣与娱乐活动。从16世纪和17世纪开始,人们意识到儿童不再是缩小版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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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有意或无意地对待儿童施加了痛苦和折磨。如,对儿童加以暴力体罚、不公正的斥责和辱骂;不提供恰当的居住、营养和医疗等条件或者关爱保护;进行;其他的性骚扰或者;制作并传播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淫秽作品,等等。医疗相关人员常将这些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看着是“受害儿童综合征”。

  几乎世界上所有正常的国家都有设立法律禁止以上行为。受虐待的儿童将会有严重的后果,如发育减缓、语言和社会认知能力的缺失,性格上、学习上以及行为方面等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最早一批立法保护儿童不受虐待的国家中,就有英国和美国。1884年英国就组织过“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之后,其他的国家也纷纷随之效仿,成立了类似组织。在美国中,第一个确立保护儿童法律的是纽约州,于1875年由议会通过立法,随后,全美的其他各州也都仿效该州,明确规定虐待儿童会触犯刑法。1974年美国通过的国会议案确定成立一个全国防止虐待儿童中心。

  因为近期的精神病学和小儿科等的研究表明,虐待儿童的父母中,多数人都在童年时经受过肉体和精神上的各种折磨,他们大多也认定自己是合法拥有惩罚子女的权利的。而部分曾经虐待过儿童的人也由于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干预和心理上的纠正治疗,其绝大部分都会进行改正。对待虐待儿童的人所实行的法律措施也往往包含监禁等直到将被虐待儿童的监护权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那里剥夺过来等。

  虐待儿童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儿童身体上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仅在美国,每一年每一百万人口中就有300件左右的儿童的身体虐待登记案件,还有与此数量相差无几的严重忽视儿童虐待案件报告。所有的儿童虐待案例中,不满一岁的、一至三岁的以及三岁以上的儿童各占三分之一。美国各州都有法律要求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必须报告疑似儿童虐待事件,且也积极鼓励其他人员检举揭发这类案例,以更好地发现并帮助被虐待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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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1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童工,曾经在发达国家都存在,现在的不发达国家还有童工现象。

  童工是雇佣了法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在欧洲、北美、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因为有效的执行了20世纪前半期所通过的法律,除了在农业的商业化生产外,较少会有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参与劳动。如,美国在1938年的国会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就规定过各行业雇用人员的最低年龄;校外期间在非制造业是14岁;在校期间州际商业的是16岁;在劳工部所确立的危险职业中是18岁。另外,在其他的工业不发达国家中,却有成千上百万的儿童,甚至出现7岁的儿童依旧在采石场、矿山、工厂、田野间以及服务行业中做作苦力。在中东的部分国家,童工占据劳动力的10%以上;而在拉丁美洲的很多地方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童工要占据劳动力的2%-10%。这些地方较少会制定法律条令来制止雇用童工或规范童工的工作环境。如果有限制性的法律,但是因为家境贫寒及缺乏学校等成为一纸空文。

  早在18世纪末的英国,就开始了限制童工的运动,当时的大型制造业快速发展,造成了雇佣儿童在矿山和工厂工作的情况。为了限制棉纺厂雇用贫困家庭的儿童充当徒工的局面,于1802年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但因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导致无功而返。1833年的《工厂法》中制定了工厂的检查制度。国际上于1890年开始成规模地维护童工的权利,当时在柏林召开过第一届国际劳工会议。尽管在童工的标准方面没有获得参会者的一致意见,但是同样的会议和其他类似的国际行动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为了促进国际劳工法中能有关于童工的条款,1900年创建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劳工立法协会的努力,使得至少16个国家都设立分会。1960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公布了关于七十余个成员国法律和惯例的报告指出,在农业和手工业等非工业部门内,各国对青年工人所能提供的劳动保护存有极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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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1990年9月2日生效。其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年龄不到18岁。各缔约国需采取措施,以尊重和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这些包括有儿童的生命权,存活与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言论、思想、宗教信仰、结社以及和平集会权。各国都应保护儿童免于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虐待或剥削等。公约为全世界进行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中国于1992年3月3日批准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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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以及社会福利的服务与组织。对于身处在贫困或缺少父母正常监护的儿童是重点。在西方,尤其是大城市中,儿童福利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大大的超过了免于忍饥挨饿的程度以上,而是旨在解决诸如个性发展、职业指导、空闲时间的使用等等。在发展中国家及经历战争和灾害之后,儿童福利可能仅包含维护儿童存活的最基本要求,如紧急状态下的食宿和简单的公共保健及预防或治疗疾病。一个国家儿童福利的水平,取决于这个国家一般生活水平、教育水平以及国家的财政资源等要素。

  它是关注儿童福祉、子女抚养等问题(包括私生子,被遗弃的儿童或者被忽略的儿童),或者致力于在已有特定社会服务中关注亲子关系以及不同角度的亲子问题。

  儿童福利服务的需求跨越了多种类型,并不限于贫穷儿童或者双亲正享受社会保险或者经济帮助家庭的孩子。仅在美国,就有着不少于1/20的儿童,当其双亲没有特殊帮助时,将有可能无法供养或确保其孩子的抚养。这的确是个问题,如当环境或个人的问题使得父母的缺乏抚养的能力、孩子有特殊的需要再或残障导致父母无力养育、当地社区缺少资助或者促使家庭养育孩子的功能缺少社会资源等情况下,更加可能发生。

  儿童福利最基本的作用是在于加强家庭以及其父母所需求能力的服务或措施。父母、子女和社会大众都应该在儿童福利的发展上扮演不同角色。儿童需要的社会工作目的是为了让儿童健康成长,以充分开发儿童的发展潜能。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生活环境,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增加其能够幸福快乐的生活,让儿童在德智体等全方面的发展,也包括收养、教育贫困的无依靠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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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服务主要针对被剥夺了父母抚养权的社会问题,有三种主要方式来让社会帮助或抚养儿童的责任,1.根据儿童的个人需要,作出全部或部分的父母责任之代替工作;2.补充儿童的照料或者补偿父母职责的缺乏或者受限的部分;3.支持或者加强儿童亲人的能力以满足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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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很多的国家还存在贫穷和被剥削的情况,全世界也有超过七成的儿童在这种环境中发育,超过30%的儿童还不到5岁就夭折,而剩下的儿童中,不到一半的才能去学校学习,有更少的儿童能够接受适当教育和练习来适应其生活在迅速变化的环境。这些情况下,父母要满足儿童基本生存的需要是极其艰难的。活下来就是儿童最重要的需求,这也是父母和社会所期待的目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是联合国唯一的专门从事儿童福利与发展家庭福利的组织,其责任就是帮助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于儿童各种需要的长期考虑,且满足其要求。虽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尚存的基金还不充足,但在支持儿童福利普及化的基金,其工作成绩是相当鼓舞人心的。

  发展中国家的儿童通常的情况是没有一点妥协性的,从而使其减轻困境的努力看起来毫无希望,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其他国家展开合作,发表了一份报告,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其表明了一些有希望继续发展的以及世界各地正进行的特殊工作和及其显著的成就。其中有这样的话语,

  “如每个国家的未来计划中,欲使每位儿童都被处于最适当的位置,……,那么,还需要继续努力的工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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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依法享受社会提供正规教育,获得各方面知识和技能,在身心、精神以及道德等方面得到健全和正常的发展。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就指明,儿童因其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在出生前后都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包括恰当的法律保护其。联合国大会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各国应确保儿童有接受教育之权利,为机会均等之基础上逐渐实现这项权利等。23条规定,残疾儿童另需要特殊照顾,理应尽可能免费提供给其帮助,以保证残疾儿童获取教育、接受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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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种婚姻制度,曾经广泛地存在于世界诸多地方,曾经在中国的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中也流行着。一般是女方的女孩还在幼年时,便会送到夫家养育着,待其成大之后,在与夫婿成亲,称为童养婚、并亲或小过门,也包括男方暂无子嗣,先就领养其他人的女孩作为童养媳,待其生男孩长大之后再行成亲,也称作小女婿、嫁望夫郎等。南宫28官方入口

  秦汉时期,帝王也是先选拔进入宫廷,类似于后来的养媳制度。到唐宋时期,南宫28官方入口童婚的风俗已经流行开来。明清以及民国统治大陆时期,更是盛行。民间的童养媳大部分来自于贫困家庭,女方的家长为了免于抚养负担而选择将送往或者贱卖给男方,又或男方为了省下以后聘媳的高额彩礼,同时也可获得廉价劳动力而抱养其他人家的。即使到了1949年,中国的农村还有不少的家庭存在着童养媳现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童养媳因为婚姻法而被禁止。而像爪哇岛的南部,依旧还流传着男孩女孩才满十岁时,双方父母就包办婚礼了。在印度教徒当中,女孩很早就结婚,但依旧在父母身边生活,直到十余岁左右才去往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