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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半岛体育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半岛体育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半岛体育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