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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半岛体育 (016446): 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半岛体育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2年 12月 20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年 12月 2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年 12月 27日成立。2013年 2月 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7月 26日《关于准予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6号)注册,《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2年 12月 26日起生效,原《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重要提示部分及“三、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至 2023年 7月 25日。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至 2022年 12月 26日。

  《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半岛体育、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8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原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其中,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48、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49、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折算出的预估年收益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2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慧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中欧商学院 EMBA。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5年 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历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陶雪峰先生,董事,1976年 1月出生,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 12月加入财通证券,先后担任财通证券湖州营业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财富业务总部(金融产品中心)总经理。

  沈立强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 7月出生,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锦江资本独立董事。

  汤超义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 10月出生,党员,博士学历。2002年毕业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5年、2010年分别获得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学位、营销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孙子兵法管理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非行政职务)、讲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士远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 10月出生,民革党员,经济学博士学历,2003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4年至 2006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2013年任浙大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社科学部副主任、经济学院教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商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誉科技的独立董事。

  陆线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2003年 7月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管,分管代销类业务及储蓄业务,2016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销售部总经理,现任市场管理总部总经理。

  言彤先生,监事,1969年 2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司分会理事。

  王天凤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 9月出生,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渠道经理、专户产品高级营销管理经理,2015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战略产品部高级产品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战略产品部总经理。

  易勇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集团-京东科技公司等机构任职。2021年 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海证监局、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2019年 8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曾在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6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农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9年 11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陈希希女士,基金经理,金融学学士。2010年 10月至 2012年 9月任日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2012年 10月至 2014年 12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债券交易员,2014年 12月至 2015年 7月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交易员,2015年 7月至 2017年 7月期间任财日任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22日至 2019年 9月 12日任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29日至 2019年 9月 12日任财通资管瑞享 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 10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睿 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10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月 20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 16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安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18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启 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 15日至 2022年 12月 2日任财通资管鸿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 22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越 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10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 26日起任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起任财通资管瑞享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珊女士,基金经理,上海理工大学国际商务硕士。2016年 3月起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公募投资部和固收私募投资部研究员、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 6月 4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10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 21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8月 16日起任财通资管鸿慧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月 18日起任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7月 25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红女士,华东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1月起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交易助理、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6月23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3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25日起任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方堃先生,自 2014年任职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与托管业务部主要负责人。

  2011年 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 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截止2019年 12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 48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和股票型。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2年12月 20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2年 12月 2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年 12月 27日成立。2013年 2月 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90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2 月 15 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财通证券现金聚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修改后的《财通资管现金聚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需遵守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采用自动申购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基金份额的申购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采用自动赎回的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客户签约及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业务规则届时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 T+1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 1.00元,当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1元时,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100,000份基金份额。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本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②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未付收益

  ①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②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某投资者全部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5.00元。

  假设上述投资者部分赎回持有的 500份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8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半岛体育,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投资于本条第 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同时充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金供求、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进行研判,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期限分配结构。

  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市场环境,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流动性、相对收益水平、信用等级、参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及到期期限等因素,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梯形策略及纺锤形策略等,确定组合中各债券品种的配置比例。

  构建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匹配水平及流动性的基础上,投资于各类属债券中价值低估的个券。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及本基金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现金流,在保证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发生突然变化等情况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发生短期失衡。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通过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正回购放大等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下同);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8)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14)、(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未完)